??? 據(jù)5月19日《齊魯晚報》報道,3月6日晚,在夏津宋樓發(fā)生一起酒后駕駛肇事逃逸案,肇事者臨清人于某駕車將宋樓鎮(zhèn)村民馬某撞傷致死,而后又拖著受害人的電動車逃逸,近日于某被抓獲。無獨有偶,5月8日晚,在德州市經(jīng)濟技術(shù)開發(fā)區(qū)崇德一大道上,酒后駕駛肇事者陵城人孫某,造成兩名學生一死一傷后逃逸,第二天即被抓獲歸案。等待酒駕肇事逃逸者的,將是法律的嚴懲。
??? 隨著經(jīng)濟的高速發(fā)展,以及公路通車里程、機動車量的不斷增加,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居高不下。而在所有導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,酒駕是引發(fā)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交通事故的一個主因。為此,2010年8月23日,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提請審議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八)》草案,將醉駕、飆車,情節(jié)惡劣的,定為犯罪。此舉受到了社會公眾的大力擁護。由此,對那些酒后駕車、城市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。 “酒駕入刑”的法律觀念,如今深入人心,絕大多數(shù)駕駛者都做到了自覺杜絕酒駕,酒駕惡性交通事故得到了明顯遏制。這其中,交通安全部門的嚴格執(zhí)法功不可沒。
??? 然而,任何時候,都有那種“無知者無畏”的“愣頭青”“半瓶醋”。這種人,法律觀念淡薄,僥幸心理嚴重,往往置他人和個人身家性命于不顧,率性沖動,冒險而行,直到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,方才大夢方醒、后悔莫及。如酒駕肇事者于某、孫某,均是身兼數(shù)罪(過):遮擋號牌、酒后駕駛、撞人致死、肇事逃逸……凸顯了肇事者的法律常識何其匱乏,其輕身試法的僥幸心態(tài)何等嚴重!
??? 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(yīng)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規(guī)定,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,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,且系酒后駕車的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。如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、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,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,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(xù)駕車沖撞,造成重大傷亡的,應(yīng)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,法定刑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眾所周知,根據(jù)法律精神,肇事人即便是酒后駕車,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選擇仍是及時自首,而非逃逸。本案例中的肇事者,醉駕肇事后選擇逃逸,性質(zhì)十分惡劣,量刑之重可想而知。
??? 敬畏法律,遵章駕駛,安全行車,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,也是對自家的幸福負責;反之,如法紀觀念淡漠,心存僥幸,鋌而走險,則必會害人害己,后悔莫及。以上案例,再次為廣大駕車人敲響了警鐘。在此忠告大家,驅(qū)車上路,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自家幸福,要時刻繃緊遵章守法這根弦!
□孫玉海